接待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来访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扩大学校开放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现根据国家及各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短期来访是指持访问签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往大陆签注的人士来我校进行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一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交流活动。
第二条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短期来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规章制度和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内外有别,确保交流活动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邀请接待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短期来访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申请,提交《西安医学院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短期来访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待。接待结束七个工作日内,需将接待工作书面总结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涉及办理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邀请或接受国(境)外媒体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将行程、采访内容等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及宣传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来校期间,如在校内进行讲座,须先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再报科技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具体规定及要求见学校有关规定(西医发〔2018〕173 号《西安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西医党发〔2020〕69 号《西安医学院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接待活动中若涉及签署协议、接受捐赠、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背景资料、协议相关文本等。
第八条国际交流接待的类别及内容、接待管理、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及标准、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支出及报销管理、监督管理等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西医发〔2017〕39号 《西安医学院国际交流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际交流接待经费原则上按“谁邀请、谁承担”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来访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如需住宿,邀请单位必须在其到达后24小时内为其办理涉外住宿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