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约定,参加攻读学位、联合培养、短期访学、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学习交流活动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办”)为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咨询、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分转换和学籍管理。
第五条各院(系)、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出国(境)学生的报名、选拔;负责办理学生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的注册等工作;负责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负责学生在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我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和短期项目。
(一)攻读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含)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的项目。
(二)联合培养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三个月以上的学习,根据培养方案修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分,但不获得合作院校学位的项目。
(三)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带薪实习、访学游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四章 选拔
第七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八条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院(系)、研究生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选拔。国际办将选拔学生名单及材料报给国(境)外合作院校。经合作院校审核通过后,国际办通知被录取同学。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填写《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备案表》(附件1),并报国际办和院(系)或研究生处各一份。
第五章 派遣
第九条获得录取资格的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等事宜。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获录取学生须根据国际办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院校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获得签证后,国际办与国(境)外院校沟通,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二条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办、院(系)或研究生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六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西安医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一年以上的各学位类项目,完成外方学业并取得相关学位授予证明后,应返校完成毕业论文和答辩环节。学生补充毕业信息采集、体能测试等相关环节并达到要求后,我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留存学生在外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期、学年联合培养项目,必须在返校两周内依据外方成绩单填写《西安医学院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所在院(系)、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学籍档案留存学生在外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涉及不同成绩标准时,依下表执行: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四分制绩点 |
4.0 |
3.7 |
3.5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8 |
0 |
转换后成绩 |
98 |
95 |
91 |
88 |
85 |
81 |
78 |
75 |
71 |
68 |
65 |
60 |
55 |
第十八条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如不能正常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需办理缓考手续,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若返校时间晚于补考时间者,随下一级对应专业学生重考。返校后为毕业届学生者,参加毕业清考。所有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学生出勤率分数记为满分的90%。
第十九条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国际办按照项目协议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凡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须向学校缴纳全部学费。保留校内宿舍者,还须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医学院在校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备案表
2.西安医学院出国(境)学习交流学分互认申请表
文件下载链接:西安医学院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