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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4月26日 00:00  点击:[]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陕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健全领导机制,细化审批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于国家发展大局和我校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专业交流、学术科研合作项目,实现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为我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

二、坚持分类管理

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本部和附属医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二)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西安医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西医发〔2016〕68号)。

(三)同期在同一国家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在任务申报时须另附情况说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三、优化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应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每年10月底前单独编报下一年度计划,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凭《西安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外方邀请函影印件及翻译件、日程安排等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如遇取得邀请函时间距出访时间过紧或申请人、出访人持有出访国永久居留证等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四)各附属医院要建立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指定政治可靠、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人员专门负责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出国人员履行相关手续,由专办员负责向学校和省外办报批。

四、严格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相关的费用。

五、强化监督追责

(一)学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有监督责任。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学校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和经费使用绩效考评机制。每年12底前,要对学校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外事审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出访前后公示制度,要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核销无公示出访团组相关费用。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法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其他要求

(一)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以上方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医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

2.出访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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